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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

 

现阶段,最让食品制造商、超市经营者、还有各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烦恼的应该是职业投诉人(俗称职业打假人)。最近,广东省有一位18岁的职业投诉人,一年间就发起了了800余起投诉和起诉,当地政府部门以及法院都开始连连叫苦,反过来控告该职业投诉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这个话题我们在此先按下不表。

职业投诉人发起投诉或是起诉的一个重要利器就是标签瑕疵,,由于标签是由厂家印上去的且无法否认,所以标签瑕疵的举证成本几乎为零。在此情形下,职业投诉人往往以下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规定为依据,起诉索赔。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职业投诉人起诉索赔是否可以成功的关键在于对标签瑕疵的认定。在认定标签瑕疵时,首先是否影响食品安全这点相对比较容易判定,可以按照以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来判断。但如何认定标签瑕疵“误导消费者”则属于主观理解,通常比较难以把握,不过至少职业投诉人认为该标签瑕疵一定“误导”了他。

《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食品安全为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下称“总局令49号”)公布,该文件给出了关于标签瑕疵的官方解释,这有助于正确理解标签瑕疵。下面是小编对总局令49号相关内容的解读。

第三十七条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解读:该条文也就是常说的笔误,这肯定了“笔误”可以被认定为标签瑕疵。其中条文中所述的“外文翻译不准确”是我们的关注点且也是难点,那么什么样的外文翻译才可称之为准确呢?一般认为规定国家标准的官方文件中对中文内容进行对应表述的英文可以认为是准确的外文翻译。比如,食品中常见的糖,其对应的国家标准是《GB/T317-2018 白砂糖》,标准中对“白砂糖”的英文表述是white granulated sugar, 但实际上英文标签中一般都写sugar,所以将sugar翻译成“白砂糖”显然不对,但如果在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中写“糖”则不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配料的要求。这个问题需要执法者具有一定的食品知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正确的判断。当然中文标签的制作也不是简单的英文翻译成中文。

图片来源:百度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解读: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在GB 7718中有严格的规范,没有按照要求正确标识则违反标准,小编在此就不详细说明了。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仍然需要标注贮存条件,比如常温保存。为何一定要标明贮存条件呢,因为贮存条件和保质期是密切关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所以如果食品没有标明贮存条件,就无法定义该食品的保质期。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解读:可以同样用“糖”的标识来说明,要使用“糖”的符合相应标准的具体名称标明,如“白砂糖”。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解读:营养表是特别容易产生标识错误的,比如数值修约间隔。例如,蛋白质修约间隔为0.1克,10克蛋白质应该表达为10.0克;蛋白质“0”界值为≤0.5克,则0.5克蛋白质应该标识为0克。能量的单位为千焦,英文kJ,不能误写成Kj,等等。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解读:该规定不是很容易被理解,在此需要详细说明。

首先厂家必须保证在生产或者门店现制现售过程中没有添加成分。以某食品“未添加蔗糖”为例,该食品的生产过程和门店现制现售过程中必须没有添加蔗糖糖,同时还需有书面证据证明(投料记录,现制现售配料记录等)“未添加”,比如投料记录,现制现售配料记录等,而不能仅依口头说明而断定“未添加”。同时还要特别强调,该食品在其上游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配料也没有添加蔗糖,否则就有漏洞,即厂家自身没有直接在食品中添加蔗糖,但其配料供应商在配料中添加了蔗糖,最终实际上产品里还是添加了蔗糖糖。为解决该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厂商需要对供应商严格管理,同时次级供应商也需做到无添加。当然关于糖的标识比较复杂,可以参照小编以前写的关于“糖”的短文。

“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则按照GB 7718,如果表述为“无添加”则属于特别声称,标签上应该标明含量,比如糖标为零,或者蔗糖为零。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解读:该条文属于兜底条款,不属于上述(一)到(五)规定范围内的情况,但确属于情节轻微的,则由当地执法部门判定。

小结:食品标签“占地”虽然不大,但它直接向消费者传达产品的信息,消费者通过标签认识产品,故厂家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标准以及企业自身的企业标准制作食品标签,不能想着打擦边球而误导消费者,最终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浪费公共资源的职业投诉人终究会被识别出来,如其行为被认定为属于敲诈勒索,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Cover Photo by pmv chamara on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