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班克斯NFT的林先生,仿冒还是天才?
随着元宇宙的概念日益成熟,将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事物铸造为区块链上的NFT已广为流行。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不可互换通证),能以一种不可替换的数字资产形式在元宇宙内进行交易。该数字资产可以是从一件艺术品到一块土地的任何事物,并且正处于一个令人瞩目的新兴市场中。
有市场的地方就有假货。越来越多的艺术作品被铸造成NFT进行交易,但其中许多都并非来自原作品的所有者。最近,自称是“商标界的班克斯”的迈克·林先生展示了一系列NFT,其中就有包括仿冒班克斯作品的NFT艺术品。[1]
而林先生在接受《World TrademarkReview》采访时表现出对陷入法律纠纷无所谓的态度。[2]也就是说,班克斯的作品被代币化,转换成数据单位存储在区块链上,而“侵权者”甚至不担心会被卷入法律纠纷。
这并非班克斯作品首次未经授权就被铸造成NFT在市场上进行交易。2021年,班克斯的网站被黑客攻击,黑客通过该网站出售了一个未经授权的NFT。[3]但是在此之后,除了5000英镑左右的交易费,黑客将所有的钱都还给了买家。[4]
基于班克斯的高知名度,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类似的仿冒者。由于班克斯以他的口号“著作权是给失败者的”而闻名,很难说班克斯是否会对林先生采取法律行动。[5]然而,必要时,比如在2018年,班克斯也曾经通过他的代办公司“Pest Control”捍卫其商标权。选择代办公司处理商标争议是因为班克斯想保持匿名。
对于街头艺术家来说,保持匿名可能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然而,这也可能是林先生对侵犯班克斯作品的著作权表现得毫不在意的原因:因为即使通过代办公司主张权利,也会增加暴露身份的风险。
因为几乎所有类型的作品(照片、文学、音乐等)都可以数字化并在市场上出售,所以除了匿名带来的困难外,在元宇宙中保护权利本身就是一项新挑战,尤其是关于知识产权的部分。
元宇宙使保护知识产权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原作品的作者、NFT的所有者、NFT的铸造者和著作权所有者都可以是不同的主体,并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前知识产权法体系下,除非作者明确表示将著作权转移给买方,否则,当一件实物被铸造为NFT时,著作权依旧属于作者。也就是说,当卖家购买一件NFT时,其并不拥有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比如说,与NFT相关的知识产权并没有默认转让给买方。
即使在著作权转让给买方的情况下,作品作者也是不变的;并且所有的精神权利总是属于作者,如修改权。
更常见的一种情况是,著作权所有者许可第三方将作品作为NFT出售。因为目前中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NFT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适用,在进行NFT许可时,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应尽量注意规范许可合同的条款细节,比如在合同中限定NFT的授权使用目的等。[6]
基于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严格管控,NFT在中国更像是资产,而不是货币。根据《民法》第1195条,在NFT平台不提供NFT的代币化服务而只提供交易服务的情况下,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必要的措施”是指技术上可实现的、合理的、不过分的。由于NFT本身是区块链上不可替代的非同质化代币,对平台来说最可行的措施应该是删除平台上的NFT购买链接。例如,如果Mike林先生计划在中国某平台上出售NFT化的班克斯作品,班克斯可以作为作者要求平台删除链接。
作为一种无形经济资产,NFT的出现为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提供了无限有趣的可能性。在一个流量几乎成为货币的世界里,证明和保护NFT的权属非常重要。
国内有关NFT的法律体系仍在建立之中,大多数国家也还没有建立完善的NFT法律保护及审核机制。所以很难说林先生自行铸造的班克斯NFT未来会怎样,但其所引发的批判性讨论将一直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