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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新规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多部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正式开始施行。当天,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出首张以中国自然人作为投资人之一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执照显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这意味着曾经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概念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图片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公众号


为此,小编为您简单梳理以下七点关于《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法》相关法条的规定。

一、对《外商投资法》中“其他投资者”予以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二、对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及公开予以明确《外商投资法》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的征求方式予以明确
《外商投资法》
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四、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予以明确
《外商投资法》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五、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外汇自由予以明确
《外商投资法》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六、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予以明确
《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七、对“五年过渡期”予以明确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外商投资法》生效的同时,原三资企业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设置了“五年过渡期”,即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在本法施行后的5年内可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或者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变更。
 
但在5年期满后若未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变更,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制度框架,相信外商投资在中国市场会有更广阔的前景。
 
王静
HFG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