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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发明

 

此照片归属于 Brett Jordan Unsplash 

2020年1月27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其于去年12月作出的决定,拒绝了两项由机器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这两项专利申请都显示“DABUS”为发明人,被描述为“一种联结人工智能”。专利申请被EPO拒绝的原因是“发明人的指定不符合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第81条以及规则19的要求”

EPC第81条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应指定发明人。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或不是唯一发明人,该名称应包含一份说明欧洲专利权的起源的声明。规则19是关于指定发明人的相关问题。它没有具体讨论非人类发明家的可能性。

简而言之,欧洲专利中指定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对“发明者”一词指自然人的理解似乎是一项国际适用的标准,各国法院已就此作出相关决定。

欧洲专利注册号EP3564144 – Dabus发明的食物容器

目前,几乎所有EPO的成员都同意发明人必须是人这一事实,但也有不同的声音。

英国认为发明人可以是法人;而塞浦路斯和摩纳哥认为法律并未将发明人限制为人类。目前,根据美国、日本、韩国、中国、英国、瑞士的国家专利法,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视为发明人。所有这些国家都认为创造性或智能概念是取得专利权的必要要求。目前在中国,中国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只能是人类,尽管中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拒绝机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创造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征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此外,发明人应该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或集体。而发明人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而不是假名或其他非正式名称。

正如EPO所说,这项发明需要一位发明人而获得专利。指定发明人是强制性的,因为它具有一系列法律后果,特别是为了确保指定的发明人是合法的且其可以受益于与这一专利授权。为了行使这些权利,发明人必须具有AI系统或机器不享有的法律上的“人”的资格。

此外,发明人是专利的第一所有者,除非发明是在被雇佣的过程中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决于管辖法域的不同,发明的第一所有人可以是雇主或雇员。

“由于在目前的总体框架下,人工智能系统既不能合法拥有财产,也不能在法律意义上被雇佣,因此,指定人工智能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很可能被拒绝”。(A study on inventorship in inventions involving AI activity, by Dr. Noam Shemtov, Feb 2019)DABUS是由Stephen Thaler博士开发的,他同时也是专利的申请人。

Thaler博士为将发明归因于机器而辩护,他认为机器本身构思了这一想法,并在没有任何形式的人类干预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和发展作出了实质性贡献。此外,这台机器“在自然人之前识别了自己想法的新颖性”。不承认DABUS作为发明人将会误导公众对谁是本发明的实际设计者的判断。

这也是他于3月13日提出上诉,反对EPO决定的原因。

欧洲专利注册号EP3563896 – Dabus发明的用于吸引注意力的装置及方法

 

作者: Silvia Marchi (翻译: 谢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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