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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于食品制造商和经营者,即将出台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意义重大,会影响现有标签标识,以及运行模式。小编先带大家对还未出台的《标识办法》一睹为快吧!

2020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2019年第一次征求意见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总局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征求意见,请大家注意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

敲黑板!重点来啦!

 

食品标识

《标识办法》将各种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统一了要求,一统江湖。所谓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标识包括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等。食品标识标注的文字和标志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对于像在透明包装材料上印白色文字的做法,那就明显不合规了。

 

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

先和另外一个更加出名的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比较,除了对食品真实属性外(这个估计大家未必完全懂,也需要专业理解,以后小编说一下。),对食品名称也要进行醒目标识,现在《标识办法》规定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还有具体规定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不难看出,这一系列对细节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对生产商的要求,面对如此要求,生产商至少得改进其标签制造打印设备,当然对设备制造商而言无疑是件好事。

对于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更加规范、严格,《标识办法》规定,年、月、日之间不用分隔符号且月、日不足2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如8月18日需标识为08月18日,与目前GB 7718标识形式不完全一致;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对于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外包装完成的日期,保质期应当标注单个食品最早到保质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标识应当标注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对温度有要求的,应当标注常温储存、冷藏储存或者冷冻储存。标注冷藏储存或者冷冻储存的,还应当标注具体冷藏或者冷冻的温度范围。贮存条件对湿度、光照等有其他要求的,应当具体标注。

 

食品名称和配料名称

严格规范食品名称、配料名称等方面的标识。《标识办法》规定,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可以使用1种或者2种主原料的名称命名。同时,还明确了分装食品的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原始配料。增加了加碘盐、复原乳的标识要求,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应当醒目,其字号应当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

 

食品添加剂

《标识办法》规定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其具体名称,标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等功能类别名称的,还应当在其后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这也就是要标识名称具体化,而各商家以前的标识INS编码的标识形式已无法满足这个要求了。

 

特殊人群

《标识办法》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情况下,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此规定对商家的宣传影响比较大,特定人群的文字,图片等基本无法在日后进行使用。

 

食用农产品

《标识办法》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或者来源地、供货者名称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 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同时,鼓励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产品的收获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团体标准

《标识办法》此次的最大亮点是对团体标准给出了明确说法。《标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生产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代号是指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食品行业标准、食品地方标准、食品团体标准或者食品企业标准的代号。《标识办法》明确了产品标准包括的范围,其中包含了团体标准。自2018年的《标准化法》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以来,团体标准除了约束行业,其能否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标识在食品标签上一直未有定论,这次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团体标准可以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这样赋予了团体标准更准确的意义。

 

婴幼儿配方乳粉

《标识办法》规定,对于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说明书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具体来源地和来源国。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注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使用食用植物油时,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具体品种名称。

使用基粉为原料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基粉”,并将基粉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委托加工

关于委托加工,《标识办法》将标示形式更加统一了。《标识办法》规定了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与目前的GB 7718可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相比,《标识办法》的要求更加严格。同时《标识办法》也明确了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被委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标签不合格

当然,标签不合格的“违法”成本更高。《标识办法》明确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适用范围。

例如:对食品标识中使用虚假、夸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文字或者图案的;以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或者在食品标识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标注配料表以及其他强制性标注内容的;普通食品标注保健食品名称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效果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或者标注食品添加剂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属于瑕疵的;进口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的;保健食品标签声称的保健功能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上述违法情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进口商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的进口商要注意了!,《标识办法》明确了进口食品标识不得在原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识。这个基本未留空间给中文标签的加贴;同时按照要求外文与中文需要一一对应,而GB7718要求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实践中,此规定对进口食品来说也是非常难以执行的,毕竟国外法律标准和中国不一样,并且标识的形式也不一样,特别是国外的声称真的是五花八门,脑洞大开,在中国属于各种不合规,因此需要摸索一段时间才能判断何种情况下中文标签没有反映产品真实属性、配料、营养值、声称。

《标识办法》还规定,进口食品的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这个基本上等于说需要直接在最小包装上印中文版标签,否则黏贴成本可能比直接印刷更贵,对于从某些地区进口的产品,如中国台湾地区,由于大家熟知的原因,操作上会更加困难。 

 

禁止标识

《标识办法》对于各种“无添加”零添加”“不含有”进行了禁止标识。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不允许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称和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不允许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

 

人造肉

对于现在热门的人造肉《标识办法》也有了规定,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通过上述对《标识办法》的简单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其所反映出来的内容在与时俱进的同时,也更为严谨细致。

 

由于GB 7718 和《标识办法》存在一定的重合性,对于两者的优先适用问题,一般认为,应当适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果两者确有冲突的,我们建议向相关部门致函确认其适用问题。从法律位阶角度, GB 7718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食品安全法》赋予了更高层级的法律效力,理论上说,在发生冲突时,GB 7718应当优先适用。

我们将继续对该办法的修订进程予以密切关注,并及时进行更新。

郑力翔

HFG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