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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 RCEP与知识产权:提升最低保护标准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是15个亚太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的构想于2011年巴厘岛东盟峰会上被提出,并于2020年11月15日由越南主持的东盟视频峰会上正式签署,主要目标是在2021年年中实施。

该协定预计将在生效后20年内消除签约国之间约90%的进口关税,并为电子商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建立共同规则。

RCEP的第11章进一步细化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并在多个领域中确定了每个加入RCEP的国家承诺实施的最低保护标准。

我们可以说,除了少数先进的知识产权体系外,在大多数情况下,RCEP提高了所有参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标准。

除了确保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外,它还进一步保护非传统商标(声音标志、更广泛的工业设计)和数字版权形式。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除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外,RCEP的第11章与《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和CPTPP-全面渐进跨太平洋伙伴关系(“CPTPP”)相比,也有其独特之处。其中一个亮点是更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一章的第一条宣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应促进技术创新,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以有利于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

第11章还要求RCEP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

在本章的执行部分可以找到进一步的规定,其中规定应适用这些程序,以避免对合法贸易设置壁垒,并为防止滥用壁垒提供保障。

尽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利益平衡的原则,它的功能已经被一些发达国家削弱,,并通过过分强调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重要性而努力维护其全球竞争力。

RCEP协议的另一个目标是通过加强和强调合理使用、技术转让和社会经济福利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来改变成员国的现状。

RCEP知识产权一章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它专门留出了一个章节,包括有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规则。

最终,第G节要求各方建立适当的保护措施,这是此类贸易协定第一次将这些问题写入知识产权章节。

这一发展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国家拥有丰富的传统和文化资源,但缺乏诸如药品专利、工业外观设计和商业秘密等工业产权。

Laura Batzella (翻译: 钱佳蕾)

HFG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