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主张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可能吗?
翻译: Fredrick Xie
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注册是否能通过PCT主张优先权?该优先权的时限是否能超过六个月?
在2021年4月14日的判决中,欧盟普通法院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以下为本案。
2017年,德国公司KaiKai Company Jaeger Wichmann GbR(以下简称KaiKai公司)就一种支撑把手进行俯卧撑运动的装置提交了PCT申请(编号:PCT/EP2017/077469)。大约一年后的2018年10月24日,KaiKai在一款运动设备上提交了一份针对12种设计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声称其就其PCT申请具有优先权。
从战略上讲,主张优先权能使连续的申请以第一份申请提交的日期作为首次申请日。但是,该种情形仅在以下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生效:专利申请需要自首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工业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自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2018年10月31日,欧盟知识产权局通知KaiKai公司,多项申请已被全部接受,但所有设计的优先权主张将被拒绝:该等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申请是在6个月优先权截止日期到期后所提交的。
12个设计的其中一个(来源:EUIPO)
应当强调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E节明确承认,在要求相互优先权时,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的权利相互依存: “E.1) 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2) 而且,依靠以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一样。”
KaiKai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6月13日EUIPO上诉委员会驳回了KaiKai公司的上诉。
KaiKai公司没有放弃,在欧盟普通法院再次提出上诉。
首先,欧盟普通法院确认了EUIPO及其委员会的观点,即尽管《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41条未提及专利申请,但共同体外观设计可要求PCT申请的优先权。事实上,在某些缔约国,PCT申请可被视为实用新型申请。
此外,法院还认定,巴黎公约第4条E节第1款是一项特殊规则,是对“在先权利对于确定优先权期间至关重要”这一原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