娇兰“Rouge G”3D商标案
翻译: 童诗琪
娇兰口红的包装”Rouge G”引起了欧洲一场有趣的知识产权纠纷,一个口红盒能够产生什么样的特定功能,这一系列重要问题都被牵涉其中。
2021年7月14日,欧盟普通法院通过裁决判定LVMH旗下的娇兰胜诉,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及其上诉委员会早先的裁决。
上述两个机构都拒绝了这家法国化妆品与香水品牌的口红盒注册申请,理由是其三维包装的设计与市场上其他美容行业的设计没有“显著差异”,因此不具备作为商标所必须的显著特征。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该标识“具有鲜明的特征,因为其明显的偏离了口红行业的规范和习惯”,并且特别聚焦于两点以促进其决定。
首先,法院认为“判定[一个标识]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并不基于其在所涉及商品和服务相关领域内的独创性或者未经使用”,更重要的是“仅仅[a]形状的新颖性不足以得出其具有独创性的结论”。
同时,法院也提出,“一个行业的特点就是产品形状多种多样,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一个新的可能的形状必然会被认定为其中之一”。
欧盟普通法院引用的一般原则是,即使评估3D标志是否显著的相关标准与适用于其他类商标的标准相同,也应该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三维标志由商品本身外观组成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感知不一定与文字或图形商标的情况相同,后者由独立于其指定商品外观的标志组成。
图片来源:娇兰
因此,要发挥标识源头的作用,3D标志必须“明显偏离相关行业的规范或习惯”。
考虑到上述情况,普通法院认为娇兰“Rouge G”口红盒的形状——称其“令人联想到船体或婴儿车”,是“不常见的,对于一个口红来说,不同于市场上现存的任何其他形状”。
虽然娇兰强调,形状的“美学上成功的外观”会使得公众将这种形状视为一个独特的标志,但EUIPO则认为这种“美学方面”无关紧要。
然而普通法院指出,“不能排除的是,除其他因素外,可以考虑采用产品包装形式的标志的美学方面,以建立与某一行业规范和习惯的差异,只要该美学方面被理解为是上述标志的特定设计所产生的客观并且不同寻常的视觉效果”。
基于其独特的形状和表面标志,法院认为,娇兰“Rouge G”口红形状能够被公众轻易记住,公众会认为其明显偏离了口红行业的规范和习惯。
作为该主题的调查结果,法院的意见考虑到这种审美效果不会导致对产品美感水平的主观和无关评价,而只是一个测试,目的是为了验证产品是否可能产生一种“客观而不寻常的视觉效果”。
法院的结论是,娇兰“Rouge G”口红形状让人联想到船体,不同于市场上的任何其他形状。娇兰案及其裁决对于所有想要注册3D商标的公司来说都是一个鼓舞人心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