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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在美国,欧盟及中国的相关适用介绍

所有人都会注意到蒂凡尼蓝吉百利紫,在这样的例子中,人们理所应当地认为一种颜色与品牌名称一样知名以至于使产品极具显著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针对颜色商标的注册既有趣又复杂,当然,不同国家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此进行了规定。诚然,我们倾向于大部分法律具有国别性这一事实,因此各国可以独立地决定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去保护某些领域尤其是在一些现行国际条约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存在争议的新兴领域。

换言之,即使我们所有人自发地将一个确定的颜色与某个品牌相联系,针对同一颜色商标的申请注册也并非一帆风顺。

在美国,颜色组合长期受到保护,仅在上世纪80年代单一颜色可被认定为受保护的商标。这项保护源于Owens-Corning公司发起的关于玻璃纤维建筑隔热隔音材料的“Think Pink”的运动,在1985年,美国华盛顿地区法院裁定该公司有权禁止他人制作粉色隔热隔音材料。


 

1995年,美国最高法院基于Qualitex Co.v. Jacobson Products Co., Inc.案进一步认定了颜色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裁定。法院认为干洗压垫的绿金色可作为商标保护,该颜色通过具备象征意义,来源鉴别功能以及除区分压力板来源之外无其他任何功能这些特点而满足成为商标的要求。

 与之相对的,在Qualitex案前不久,通用磨坊公司(General Mills)因其Cheerios麦片盒的黄色被驳回商标保护,只因该颜色已广泛用于特定类型的商品或服务。

对于欧盟国家,颜色标识的正式商标保护通过被称为商标指令的文件引入(19881221日第一理事会指令)。2003Libertel Groep BV  Benelux Merkenbureau案中,法院声明由于颜色商标的特定性质,某些商标注册的条件已被证明过于苛刻,亦即标识的图形表示以及显著性要求。

 

事实上,颜色通常不具有区分各品牌产品的能力。因此,单一颜色本质上并非与众不同除非在极其特殊的情形下。若某一颜色标识本质上并不独特,其所具备的显著性必须在商标申请日前得到证实。

 

证明颜色组合商标所具备的显著性通常更为容易。颜色组合标识在数个法院裁判得到认可,包括2009BCS SpA诉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案(OHIM)以及2010CNH Global NV诉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在中国2001年对商标法的修订引入对颜色商标的保护。最近在2014年对商标法的修订明确了前述法规。通读《商标法》(2014年)第8条,其中我们发现该条款所规定的对象为“颜色组合”而非单一“颜色”。“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商标局的审查员,是不被允许对单一颜色本身进行注册的,即使该颜色对于指示产品商标的来源具有特性。相反的,颜色组合的商标注册是可能的,比如说,两个或多个颜色构成的商标,这样的组合商标也更容易区分这些产品的来源。

这就说明虽然蒂凡尼蓝在中国并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在另一方面,美国迪尔公司用于产品涂装的绿色和黄色却在中国受到商标法保护。

商标法第8条针对商标侵权的首次适用应该是在2014年美国迪尔公司诉九方泰和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及九方泰和国际重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此案中,原告是绿色和黄色组合商标的所有权人,指定商品包括农用收割机。被告则以相似的涂装方式将近似的颜色组合用在被告的农用收割机产品上。法院认可了迪尔公司的诉求并认定相关的消费者经常将这种颜色涂装和迪尔公司的农用机械联系起来…因此被告使用相同/相似的方式用在相同/相似的商品上的极为相似的颜色组合会对相关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造成误解。

 

 

美国迪尔农用收割机

 

九方泰和农用收割机(诉讼前)


尽管中国商标法并未对单一颜色商标提供保护,这并不意味着单一颜色无法在中国寻求保护措施。事实上数日前-出人意料的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适用于某一产品具体位置的单一颜色标识可作为商标在中国注册,此处所指即为著名的鲁布托品牌红色鞋底。几年前时装公司将其有红色鞋底的鞋申请商标保护,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致驳回了其商标申请,此案件基本可以看做是位置商标寻求红色适用于鞋底的保护,如上所述,在2019年1月份初,北京高等法院受理了鲁布托的上诉,并将案件转交给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对该申请的商标的显著性进行新的审查。尽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发布决定,因此鲁布托商标尚未获得核准或注册,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很可能会批准注册,因此适用于产品特定位置的单一颜色标记将在中国注册。这是著名的鲁布托红鞋底。


 


此外,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取对产品设计或其包装的保护具有可行性且对于单一颜色的保护也无任何障碍。2015年,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一家国内电动工具制造商)针对其独特的橘灰色配色方案被一家杭州机械公司模仿并制造与其多款链锯具有相同配色但抹去了“STIHL”商标的仿制产品一案,获得商业外观保护。


 

总而言之,一个颜色组合的成功注册将允许商标所有人享有颜色标志上的专有使用权并排除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这一颜色组合的权利。

 

 

作者:Silvia Capraro & Fabio Giacopello

(译者:Kane Pan & Monica Qi)

HFG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