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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赢得了山寨版“揽胜极光”的胜利

在2019年3月13日, 北京朝阳区法院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判决,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和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陆风X7”车型,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

该判决对保护西方汽车制造商权益来说是里程碑式的,因为在此之前,中国从未有过相关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该案已成为热点。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真实情况。

尽管当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一项作出判决,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曾对各自的外观设计提起过专利纠纷。

2011年11月24日,路虎公司以其“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申请了外观设计,但被江铃公司提起了无效。因为 “揽胜极光”在申请前已公开展览,而失去新颖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不利于路虎公司的决定。

在2013年11月6日,江铃公司提交了“陆风X7”车型的外观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该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无明显区别而无效。北京高院作出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判决,驳回了江铃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以《专利法》主张保护。让我们来看一下北京朝阳区法院的判决理由:“经过捷豹路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揽胜极光’汽车所使用的形状构造装潢,与捷豹路虎公司的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揽胜极光”车型的外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和“揽胜极光”车型的形状装潢在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等五点具体设计在内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因此,法院认为江铃公司“陆风X7”使用了“揽胜极光”的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发生混淆和误认。

综上,法院认为江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一项,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市场混淆,损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商业信誉。

然而,江铃公司如果不服该判决,还可以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让我们持续关注该纠纷的后续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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