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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民法典之电子合同

如今网络购物、线上交流等一系列通过互联网形成的交易已然成为常态。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首次就此种“新常态”之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作出了如下相关的规定。

电子合同订立条款

根据第469条 -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鉴于当前各类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出现,书面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再拘束于传统的合同书或者电传电报等方式,双方以微信或者电子邮件为载体订立合同的情况愈发增多。

最常见的问题是如发生经济纠纷,则双方就某标的物已达成合意的微信记录或者邮件往来是否可以定义为合同,为此,《民法典》对现行《合同法》中关于书面形式的定义进行了扩充,增加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的规定可为实践中就以此种方式是否构成合同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根据《民法典》第491条 -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订立需经过符合法律的要约和承诺后,才可成立生效。

首先,此条款中“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即一方所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需符合要约条件,即明确具体,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元素。

其次,“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说明构成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第二,提交订单成功,同时电子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履行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512条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务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订立为合同履行的前提及基础,只有合同真正得到履行才能实现双方的利益且达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

比如,在某平台点餐,从挑选商家、选择餐品和送达时间到成功提交订单的那一刻,双方之间的合同即成立,最终通过快递小哥的配送以及买方签收后则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均履行完毕。

需注意的是,此条文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的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网络购物场景中,“交付”则意味着网购商品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商家承担,签收后风险由消费者承担。同时,从上述条款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已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只是在界定其订立和履行的时间点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单独规定。

当然,《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关于电子合同的条款是对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如遇涉及电子合同的实际问题时,我们还需结合如《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特别法针对个案进行进一步探析,同时因《民法典》将于明年年初正式实施,相信就《民法典》重点问题的司法解释等也会陆续出台,届时我们将逐步介绍。

作者: 王静

HFG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