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和无效的颜色商标
当地时间2019年7月29日,欧盟法院(CJEU)判决认定决红牛著名的蓝银组合颜色商标无效。
该法院判决延续2017年的判决,其中认定该颜色组合不够“清晰和精确”,因此不适合作为商标。
当通过使用获得特定特征时,一种颜色或颜色商标的组合可以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公众消费者可以辨别一个公司提供的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此外,颜色必须以清晰和精确的方式表示,这意味着在申请时,必须在描述中包含颜色样本。
案例背景
2002年,红牛申请在第32类“能量饮料”中,申请将蓝色(RAL 5002)和银色(RAL 9006)颜色组合注册为欧盟商标(EUTM),描述信息中声称“两种颜色比例约为50%-50%”。该商标于2005年核准注册。
2010年,红牛在同一类别中提交了第二个颜色组合商标,颜色描述为蓝色(Pantone 2747C)和银色(Pantone 877C)。该申请被描述为“两种颜色将被等比例应用,且相互毗邻”。
在商标申请中,公司提交了颜色组合的图形样本[下图]并使用了正确的颜色描述,但对于欧盟普通法院,红牛没有以清晰准确的方式描述它们。
2011年9月27日,一家波兰公司Optimum Mark sp. z o.o向EUIPO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声称其不符合第207/2009号条例第7条第(1)款(a)项规定的要求,其次是因为“并列”一词 “还可以有其他含义”,所以这第二个申请也不够清晰和准确。
红牛在上诉中提出了五项支持理由:
l 违反与第207/2009号条例第4条和第7条第(1)款(a)项相关的平等待遇原则和相称原则;
l 第二,侵害与第一点相同的条款;
l 第三,违反合理期待原则;
l 第四,违反比例原则,
l 第五,违反普通法院“议事规则”第134(1)条和第135条。
2017年,欧盟普通法院确认了该颜色组合表示的“不够清晰和准确”。欧盟普通法院也认为第一次申请的“大约”一词不准确且不清晰。
结论
在2019年7月29日,欧洲法院同意欧盟普通法院的论点,并驳回了红牛的上诉,确认这两种颜色组合无效并判决费用承担。
此外,法院强调必须以清晰和准确的方式表示颜色或颜色组合,避免使用类似 “近似或并列”等模糊的术语来描述商标,并必须在申请时提交需要注册的颜色商标的图形表示。
Laura Batzella (翻译: 钱佳蕾)
HFG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