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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911 VS 玩具车:一场真实的“侏儒与巨人”之争

作者: Silvia Capraro (翻译: 黄诗懿)

 

 

欧盟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撤销了德国汽车制造商保时捷所有的“保时捷911”的外观设计。该项撤销主要是因为和在先设计具有十分近似的整体印象。

但是,让我们从头开始。

2010年8月,保时捷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件共同体外观设计No 1230593-0001和No 198387-0001。 

 

Autec公司是一家来自德国纽伦堡的玩具制造商(立足于玩具车行业)。该公司申请撤销保时捷911的外观设计保护,由于缺乏与汽车设计有关的独创性, 撤销申请获得了欧盟知识产权局和上诉委员会的支持。

保时捷随后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

简短的介绍一下普通法院撤销保时捷两项外观设计的理由,法院的判决侧重于3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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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情用户

首先,保时捷声称违反了第25条1款b项第6/2002号规定,且提案设计对于知情用户而言,其整体印象和德国玩具制造商所有的用于支持其无效声明的在先使用设计构成不一致。

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保时捷的声明。“知情用户”并不仅仅指的是具体产品的关联用户,而是产品大类的关联用户。所以, 乘用车的知情用户均应予以考量,而不仅仅是保时捷911乘用车的用户。

 

此照片归属于Hannes Egler

  • 设计者的自由

保时捷声称应该适当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设计师受到市场期望的限制,消费者会将保时捷911视为标志性的设计理念。

设计者在设计上的自由度限制越大,争议设计间的差异就会越小并足以给此类用户造成不同的整体印象。

因此上诉委托会应认可保时捷911乘用车系列之间的细微差别。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保时捷的论点,并指出任何满足消费者期望的设计趋势都不能被视为限制开发者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度允许开发人员探索新的形式或在已有的趋势用中开发新的内容。

 

此照片归属于Nathan Van Egmond

  • 争议共同体设计的整体印象

德国公司认为外观设计的显著性可以通过潜在购买者必然会关注同一型号范围之间的差异(甚至是细微差别)情况来证明。

但是,根据上诉委员会的说法,上述情况尚不足以证明设计的价值,考虑到当涉及同一型号的不同范围时即使是最微小的差异,潜在消费者也必然会注意。

欧盟普通法院指出通常设计师不会一直开发新的模型,而是更愿意对现有的模型进行现代化的改造,知情用户也非常清楚这一点。

 

此照片归属于Alvaro Poher

法院还断言,整体设计主要是冲突式设计,这些设计在形状和轮廓等基本特征上相似。

尽管保时捷尽了最大努力维护其外观设计的有效性,但欧洲法院驳回了所有论点,最终导致保时捷911设计被撤销。

这个决定不仅适用于汽车行业,还适用于所有拥有标志性设计的公司,现在这些公司需要担心重新设计的版本可能缺乏设计保护。

我们推断该案将继续上诉至欧洲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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