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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失去了“三条杠”吗?

欧盟普通法院于2019619日作出判决,该判决支持了此前由欧盟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即宣告德国运动品牌巨头阿迪达斯所有的三条杠商标无效,原因是缺乏任何显著特征

争议商标如下:

 

争议商标于2014521日由欧盟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号:12442166。法院称:该商标并不是一个由一组均匀重复的元素构成的图样商标(pattern mark),而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图像商标(figurative mark

笔者提示:欧盟对于商标种类的区分比较详尽,图样商标(pattern mark)指由一系列均匀的重复元素构成的标记;而图像商标(figurative mark)指使用非标准字符、样式或设计、图像特征、颜色,包括仅由图形元素组成的标记

具体例子如下:

1.图样商标(patternmark

 

2. 图像商标(figurative mark

 

  • 阿迪达斯真的失去了三条扛吗?

阿迪达斯的一位发言人说:这项裁决仅限于涉案商标的特定执行,并不影响广泛的保护范围,阿迪达斯仍在欧洲有各种形式的三条杠商标

即使流传的一些新闻强调这一决定对阿迪达斯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但其实上述声明似乎更为合情合理。

实际上,阿迪达斯品牌下面针对不同的系列有三个主要的副品牌(参见下图)。除涉案的争议商标在欧盟被宣告无效之外,阿迪达斯仍然拥有各种不同设计的有效存续的三条杠商标。

目前的判决对于阿迪达斯而言,更像是一张黄牌警告,短时间内并不会造成巨大影响。

 

来源:https://www.behance.net/

  • 案情介绍

2014年,欧盟知识产权局核准了阿迪达斯申请的争议商标“lll”注册在第25服装、鞋、帽商品上。

在注册申请时,阿迪达斯对于商标的定义为图像商标(figurative mark)且其描述为商标由三条宽度相同的平行等距条纹组成,在产品上应用于任何方向

2016年,比利时的一家公司Shoe Branding Europe BVBA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由于缺乏任何显著特征(无论是其固有的还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欧盟知识产权局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尤其是阿迪达斯未能证明该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

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支持欧盟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前述无效宣告决定,再次驳回了阿迪达斯的请求。

  • 案件聚焦点

i. 商标的错误描述

阿迪达斯试图争辩争议商标是一种图样商标(pattern mark),因此适用图样商标的特性,即比例不固定且能够延展至任何方向;而不是其核准注册的图像商标(figurative mark)。

法院强调,只有当商标由一组均匀重复的元素构成时,才可以将其视为图样商标(pattern mark)。显然,争议商标不符合图样商标(pattern mark)的构成要求,而应是其申请注册时确认的图像商标(figurative mark)。

换句话说,争议商标应该以其注册图形使用,条纹的长度和角度均不能修改。 

ii. 法律可允许的变化

阿迪达斯还争辩,大量的表明争议商标以不同形式使用的证据应当予以考量,而不是被驳回。因此,这些不同形式的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

法院则同意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i) 如果商标构成极其简单,那么即使一个细微的差异都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的特征发生重大变化;

(ii) 争议商标的使用形式与其注册时颜色相反,不可避免的会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

(iii) 部分使用证据展示的是两条杠而不是三条杠;

(iv) 倾斜条纹的使用改变了争议商标的显著性

评审委员会再现了部分使用证据(如下截图)

 

 

我们可以看到,阿迪达斯提供的大多数证据中商标由于不同的宽度、长度或以倾斜角度切割等而与争议商标的注册形式不同。这些差异造成重大变化,因此阿迪达斯的争辩被全部驳回。

iii. 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 使用证据的相关性

阿迪达斯声称,通过大量的使用证据表明争议商标获得了显著特征。

法院认为阿迪达斯提供的大多数证据(超过12,000张图片)都是无关证据。正如上文第ii点所述,因为实际的使用形式与争议商标本身不同。

此外,阿迪达斯未能证明争议商标已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使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唯一的相关证据仅涉及28个欧盟成员国中的5个。

因此,也不能外推到欧盟的整个领土,并证明争议商标在整个欧盟消费者中都取得了显著性。

鉴于上述,即使损失并非重大,但阿迪达斯也应从这一案件中汲取教训。在使用商标时更加注重使用证据的维护,在设计商标时也应更有计划性的展开营销策略。毕竟吃一堑长一智!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应倍加重视。

  • 如果此案发生在中国?即在中国的有效商标使用证据

我们的客户经常询问:什么样的商标使用证据会被中国商标局视为有效的证据?发生在欧盟的阿迪达斯案引发了同样思考。实际上,就阿迪达斯提供的证据来看,即使该案发生在中国,这些证据也尚不能被中国商标局视为有效的真实使用证据。

因为阿迪达斯提供的大多数证据都显示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被修改,和其注册形式不一致,并且仅在少数地区有使用,使用的商品也和核定商品有所区别。

在中国,商标使用证据应当和商标本身一致且有一定的规模。

根据《商标法》第48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类似四重奏,商标+时间+商品/服务+地域,缺一不可。换句话说,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体现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在什么时间使用在什么商品上。

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为例,注册人应当提供商标在被撤销之日起前三年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证据。

通常来说,在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上,中国和欧盟类似,但是,中国对于商标使用形式有更严格的要求。

带有该商标一些产品样本照片是远远不够的。样本照片、发票、广告宣传、出版物和展览上的印刷品等应全部予以考量,尽量形成一条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以证明商标的真正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

  • 结论

阿迪达斯的案子提供给我们很多启示。

首先,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就应考虑到商标的使用。极其简单的商标设计将面临失去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功能的风险。

其次,各国商标局都对商标的使用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即商标使用应当按照其注册形式,不得随意修改,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再者,考虑到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是一项繁琐且持久的任务,建议在商标刚开始使用时就对留存商标使用证据给予更多关注。毕竟,有备而无患!

最后,回到题述阿迪达斯案,目前阿迪达斯仍可以就欧盟普通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至欧盟最高法院。但是,阿迪达斯只有两个月的时间了。让我们看看案情将如何发展吧。

黄诗懿

HFG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